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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 编号65.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责编:李晓燕 发布时间:2023-09-27 15:49:20 浏览次数:次

(2000年4月30日发布)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的规定,经研究,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由我部统一制作;各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印制,中央企业的由我部负责,地方企业的由地方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自2000年7月1日起启用,原有表、证至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略)
 
   附件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略)
 
   附件三: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略)
 
   附件四: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略)
 
   附件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略)
 
   附件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257mm×182mm)
 
   一、档案编号:由产权登记机关存档时填写。
 
   二、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企业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企业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四、填报日期:按企业申办产权登记的日期填写。
 
   五、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含企业集团)或其下属的企业,填写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暂未脱钩的或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填写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或政府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六、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七、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八、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本企业的单位名称;由多个单位批准设立的,填写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股份制企业填写本企业国有第一大股东名称并加注“等”。
 
   九、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十、组织形式: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示意图(见十六、组织形式码)中所列各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填写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应填写国有独资公司。
 
   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
 
   十一、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
 
   十二、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时间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十三、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十四、产权登记机关标识码: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
 
   用1标识财政部;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5标识财政部委托省市进行产权登记。
 
   十五、隶属关系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填写,其中:
 
   用1标识中央企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用5标识县以下的企业;
 
   注释: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国有大股东的隶属关系填写,若各国有股东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国有股东的隶属关系填写。
 
   十六、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具体填写见“组织形式标识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