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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
责编:李晓燕 发布时间:2021-02-24 09:31:30 浏览次数:次

   刚刚闭幕的大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信用条例,是继《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立法之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彰显了社会信用立法的重要性。

 

   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制定社会信用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并对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以及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从顶层设计为社会信用立法工作提供了遵循,也为我市通过地方立法,以法治力量推动党和国家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供了契机。
 
   制定社会信用条例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新发展格局有序展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落实。2020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以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制定社会信用条例,既是确保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顺利建成和有效实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形成便捷高效、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新时代“两先区”建设的有力保障。
 
   制定社会信用条例是巩固和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实际需要。我市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建设信用大连作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近年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显著,2020年12月,我市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已跃居全国第五位。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绩、面临良好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制定社会信用条例,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我市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市场培育和信用环境建设的空间,巩固来之不易的成果,提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相关工作提质增效。
 
   主要立法过程
 
   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两次征求代表意见、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数易其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充分发挥了代表大会立法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了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020年,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年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团队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经过认真调研、征求意见和论证协商,拟定了《条例(草案)》。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提前介入,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焦点问题反复研究,共商解决方案。
 
   2020年10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相关单位、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大连日报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2020年12月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再次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普遍认为《条例(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在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通过全体会议听取条例草案说明,通过分组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两次审议。2021年2月8日,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
 
   《条例》立法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障社会信用主体权益,引领和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坚持依法立法和地方特色相结合,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着重突出地方特色;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回应社会关切。《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具有特色性和可操作性,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社会信用行业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来源 大连日报)